关于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会计从业资格证是资格证书的一种,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换发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感谢您的阅读!
各位会计师: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XX]9号)和《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吉财会[20XX]382号),20XX年,我省已印发《关于启用新版吉林省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吉财会函[20XX]231号)和《关于继续换发新版吉林省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吉财会函[20XX]1088号),对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为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换证要求,按期换证,现将换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置换时间
(一)20XX年度应换发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为20XX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本年度应参加补录的会计人员网上报名时间为1月6日至12月XX日。
二、换证要求
(一)按规定应换发的会计人员,在要求时间内登录“吉林学乐佳”,点击“申请换发”按钮,输入身份证号,修改打印出《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同时携带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到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换发。对需要变更重要信息的会计人员,还应提交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在网站下载填写的《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外省调入我省的会计人员应办理调入
自换证之日起3个月内,本人持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登记表和调入地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换领我省新证。
(三)会计人员证件遗失、损毁的,按照《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遗失证件者,应在相关媒体刊登证件遗失公告。本人在学乐佳上下载填写《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后,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和换发新证业务。
损坏人员在学乐佳上下载填写《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领申请表》后,持原损坏证书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换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换领新证书。
(四)未换领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将无法正常办理继续教育报名、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和学乐佳会计证转籍手续。
(五)对因特殊原因应在当年更换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可延期至下一年度办理换证手续,无故连续两年未完成换证的持证人员会计信息将被冻结。即2009年12月31日前颁发证书的持证人,如20XX年12月31日仍未换发新的会计证,则从20XX年1月7日起,该信息将被冻结,持证人将无法注册20XX年继续教育、注册会计职称考试和转入会计证。对于此类人员,将于20XX年7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统一换发证件。如果证书到期后仍未续期,则该信息将继续被冻结。
吉林省财政厅
20年20XX年1月20日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学乐佳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和《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河南财政(二)
0XX)39号文)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XX]9号)要求,决定更换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更换范围
全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需换发新版证书,20XX年已取得蓝色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无需更换。
二、置换时间
更换工作于20XX年4月6日开始,至2017年6月30日结束。届时,旧版证书将失效,到期未申请换证的会计从业人员,需要重新审核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置换方式
全省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网站,填写“申请换发新证”表,携带报名表原件、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书(学历、职称)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行政部门(或其办事大厅)办理换发。点击进入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网站
提高工作效率,本次换证,部分市(县、区)会计管理机构和河南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将采取“预约换证”方式,财会人员在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网站填写个人信息后,需预约换证受理日期,并在预约日内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管理部门(或其办事大厅)进行换证。当日未办理的,预约无效,重新预约。
本次换发后,“发证日期”即为新证换发时间。“首次发证时间”是指会计人员首次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新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更换。
四、相关要求
(一)未完成20xx年(含20xx年)后的年度继续教育,应通过“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网站完成未完成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后补办。20XX年10月1日以后申请补办手续的,必须
同时,完成20XX年度继续教育。
(二)根据财政部对全国会计人员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请在填写换发新证申请时,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更换后,如会计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登录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以免影响个人信息的正确性。
变更后的会计证号码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令)及新旧政策相关衔接规定,本市开展了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换证工作。目前,相关前期工作已基本准备就绪,现就全市置换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年7月1日前已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由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的人员均为本次换证对象。二、置换时间本次置换工作自2013年9月9日开始,至2012年9月31日结束。逾期未办理换证手续的,按照《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3.注意事项1。换证对象需如实填写《学乐佳学乐佳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此表可在上海金融网“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办理换证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经审核换发新证书的,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收缴。2.换证对象按照《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审核工作的通知》(沪财会(2007)52号)要求完成会计人员信息审核工作,按照《关于转发〈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补充本市实施规定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知识》(沪财会(2007)14号)完成历年继续教育。未完成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料审核并完成历年继续教育后,再申请补办。3.更换对象关键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会计工作时间)、手机号码发生变更的,特别是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照片发生变更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先办理变更,再办理更换手续。4.对因工作调动、户籍(居住地)变更等原因,按规定应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转移手续的持证人员,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转移手续,再办理换证手续。5.换证对象遗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公告程序后,连同换证换证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换证换证手续。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补证、换证要求的,补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换证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各区县财政局、上海市金融监管局、上海市财政局),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辖区组织实施。换证对象按与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详见上海财政网“办事指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栏目)。具体换证要求请关注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通知或公告。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