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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如何补办会计证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1-26 09:58:17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59

I.征税地点

我市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地:

(1)中山市石岐区55号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请咨询88803010。

(二)中山市国家税务局驻中山区沙朗105国道龙场段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咨询88660353。

(三)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大道大陵检查站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大陵征收点,请咨询88589991。

二、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有轨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

三。计税基础

(一)购进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向销售者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出卖人向购买方收取的资金、集资费、返利、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保管费、质量费、运输手续费、保管费、收款费、垫款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以构成计税价格为基础征税。

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纳税人购置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根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三)生产、捐赠、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其计税依据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四)已更换底盘的车辆

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相同国家、相同排量、相同长度、相同吨位、相似配置的车辆。

(五)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不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型车辆最近发布的最低计税价格,每满1年扣除10,不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型车辆最近发布的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在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六)因质量原因将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每满一年按减除10计算退税额;不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还税款。

三。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范围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外交人员使用的车辆;

(二)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购计划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

(三)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4)出国(含港澳)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购买国产汽车1辆;

(五)国内常驻专家进口自用汽车1辆;

(六)防汛部门、森林消防部门采购的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专用车辆,用于指挥、巡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等;

(七)农用三轮车(柴油机、功率不大于500kg、载重量不大于40km/h的三轮机动车)。

(八)其他经批准免税的车辆。

四、车辆购置税退税规定

(一)因质量原因,将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

(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三)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带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五,做

管理各种业务所需的信息

(一)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

1.机动车辆(含有轨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包括:

(1)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主身份证明(本人不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三)车辆价格凭证;

(四)车辆合格证。

2.除上述资料外,电单车报税表亦须提供:

(1)《机动车注销证明》(其存档复印件须有“车辆报废岗”核对后加盖同意报废印章和经办人私章);

(2)以上(1)所示车主姓名与发票所示不一致的,还须提供《续领摩托车车主变更申请表》。

(二)车辆购置税及车辆报废业务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完税证明遗失除外);

2.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

3.《报废车回收证》第三联原件;

注:已遗失完税证明的,还应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补)补申请表》、出版认书和附遗失声明的报纸。

(三)车辆购置税补缴业务

1.车辆购置税补充:

(1)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换(补)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车辆行驶证、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购置税补(报废):

(1)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换(补)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车辆行驶证、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报废车回收证原件第三份(原件存档保存);

(四)行驶证复印件或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出具的《待报废回执单》;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转移变更业务

1.填写《车辆变更登记表》;

2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

(五)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办

1.填写《车辆购置税补(补)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和《中山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及公布认定;

2.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登记前完税证明毁损、遗失的,纳税人还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般完税证明或一般完税证明);

2.车辆合格证。

车辆报废后完税证明毁损、遗失的,车主还应提供:

1.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报废汽车回收证》第三联原件。

(六)迁出车辆购置税档案

1.填写《车辆变更登记表》;

2.车辆行驶证临时牌照或新的车辆行驶证;

4.新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

(七)车辆购置税档案迁入业务

1.填写《车辆变更登记表》;

2.移动车辆购置税档案;

3.车辆购置税档案移交通知书;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

(八)免(减)征车辆购置税业务

1.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征申请表》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团体

对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车辆,提供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外交官本人使用的车辆,应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装备订购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购计划原件及复印件;

5.对装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5寸彩色照片;

6.来华留学生和专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留学人员须提供学乐佳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学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公安部门出具的国内居留证件和因私护照;海关开具的“返乡人员购买国产车准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