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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宫附近初级会计培训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0-31 11:34:40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09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文号:财会[2006]1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发文日期:2006-11-20

第七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监督、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对象

第八条会计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级。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或聘任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并具有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或受聘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并具有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已取得或聘用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聘用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接受培训(面授)的总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会计人员因病假、出国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完成当年培训时间的,可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地方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顺延至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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