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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需警惕的4个增值税误区!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18-09-19 16:24:13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0 今年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谓是福利多多,花税、增值税等等税收优惠政策都让企业感受到了国家实实在在的红利。不过,学乐佳深圳财务培训小编还是要提醒大家一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时候,也别忘了这4个要警惕的增值税误区。
 
1、以不动产进行的投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根据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不动产投资、无形资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在全面营改增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正常缴纳增值税,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2、不得抵扣项目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分清楚
 
总会有人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者等同起来看,这是一种误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收法规明确规定的,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只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利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建议不需要开具或索取专票,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都无法。
 
3、从自然人处没有办法取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全面营改增前,从自然人处确实没有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接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4、进项税额转出跟视同销售要分清楚
 
"进项税额转出"是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和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最主要是因为税收法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导致的转出。
 
避免与视同销售混淆,货物的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处理,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视同销售需按财税[2016]36号文处理。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员工福利是不得抵扣,如取得专票要先认证再转出处理;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员工福利则属于视同销售,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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