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也就没有法人资格,且不用实行独立核算。总公司可以以此调节盈亏,对企业所得税的负担也能够得到合理解决。因此,在设置分支机构时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众所周知,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其亏损;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其亏损,且子公司的亏损不能由总公司弥补,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也不得冲减。
当总机构亏损,而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就不要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了,而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母公司的亏损不需要子公司承担,资金可以得到自我积累而更好发展,总公司可将效益好的资产转移到子公司,可以处理掉不良资产。
其次,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但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这样分支机构也能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如果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将分公司变更注册为子公司,就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最后,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我们在上面说到分支机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因此并不利于进利润的独立分配。同时,分支机构面临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时,也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无需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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