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初级会计师考试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它涉及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结算、银行卡结算、汇兑结算等多种支付结算方式。
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其中,“三票一卡”指的是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所有参与支付结算的主体应当遵守信用,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账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属于存款人,存款人有权自主支配其账户内的资金。
银行不垫款: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不承担垫付资金的责任。
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真实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银行账户管理:
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各类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都必须遵循相关规定。
票据结算: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等环节都有具体的规定。
银行卡结算: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的发行、使用和注销都必须遵循相关规定。
汇兑结算: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
汇兑的适用范围、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都需要了解。
票据权利时效:
持票人对银行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票据背书:
背书是票据转让的重要方式。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背书人可以将票据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被背书人,但部分背书转让会导致票据无效。
支票的提示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内。
出票人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提示付款不予受理。
支票未记收款人名称,可以提示付款。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初级会计师考试中的重要内容,涵盖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结算、银行卡结算、汇兑结算等多个方面。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不仅有助于通过考试,还能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处理支付结算业务。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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