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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汇票背书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4-06-05 08:43:19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2499 中级会计汇票背书

概念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根据目的不同,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形式背书应当由背书人在汇票上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日期,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在进行背书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未记载,则需要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效力背书的效力是指票据因背书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对于付款人而言,负有查验背书是否连续的责任。只要汇票背书是连续的,持票人不需另行提出任何证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类型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任背书和设质背书两种。委任背书是持票人委托他人(被背书人)代为领取票款而为的背书。设质背书是指背书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

限制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注意事项背书人在进行汇票背书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汇票的转让真实、合法和有效。背书人不得转让已贴现的汇票或者已作挂失止付的汇票。

禁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背书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到最后持票人也是最后的被背书人,除第一次背书,背书人为收款人外,其后背书,均以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背书的背书人,且相互连接而无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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