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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档案保管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4-06-04 08:46:16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3855 中级会计档案保管

中级会计档案的保管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保管期限、查阅复制、交接以及销毁等。以下是得出的相关信息:

保管期限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30年。这意味着中级会计档案中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查阅复制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交接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查询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查询成绩。

是得出的,具体的操作和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考生和单位严格按照当地的政策和单位的规定来进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