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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经济法支付结算,初级会计师考试实务和经济法时间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4-07-25 08:01:19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3971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包括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以及预付卡和国内信用证等。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所有参与者必须遵守信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账户中的资金所有权属于存款人,存款人有权自主支配其账户内的资金。

  3. 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不承担垫付款项的责任。

  4. 支付结算的工具和方式

    支付结算的工具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票据(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预付卡和国内信用证等。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1. 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需提供真实、完整的开户资料,并经过银行审核。

    2. 账户的变更: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开户银行申请变更。

    3. 账户的撤销:存款人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4. 票据的相关规定

      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票据具有严格的法律特征和权利义务关系。

      1. 票据的权利与责任: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可以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票据债务人负有相应的票据责任。

      2.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均需符合法律规定。

      3. 票据追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未能获得付款时,可以向前手追索。

      4. 银行卡的相关规定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的使用和管理需遵循以下规定:

        1. 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交易行为需符合法律规定。

        2. 银行卡计息与收费:发卡银行可根据相关规定对银行卡账户进行计息和收费。

        3. 结算方式及其他支付工具

          除了传统的票据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外,现代支付结算还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等多样化的方式。这些支付工具和方式在便捷性和安全性方面不断提升,以满足不同经济活动的需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参与支付结算的各方应严格遵守结算纪律,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支付结算是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涉及的法律制度和管理要求旨在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初级会计师在学习和掌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确保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准确应用相关知识,有效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