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如需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单位上一级提出异议。此外,初级会计师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来说,可以选择的复议机构包括:
如果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样,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应当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不停止执行。例如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时,或者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并决定停止执行时,或者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况下,可以暂停执行。
请注意,具体的复议机构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建议您详细了解相关规定并与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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