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了注册落地制,无需年审(复试)。而持有会计证的人员,则要求从取得证书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记入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
二是说明。
1.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档案信息制度,及时记录和更新持证人员的下列信息:持证人员相关基本信息;持证人员的会计工作;持证人员变更、转移登记;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对持证人员的表彰和奖励;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受到处罚。
2.持证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3.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从取得资格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会计人员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4.《规定》列举了继续教育的各种形式,以及各种形式学分的转换方式。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注册制。会计人员可通过
有两种方式: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3个月内向所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登记继续教育事项;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者会计人员单位报送的已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对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6.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