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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计做假账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2-21 08:40:27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47

会计做假账会坐牢吗

1.因做假账偷逃税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将触犯刑法。可以先从刑法入手。刑法中有主犯、共犯、胁迫犯,那么你的定位就是属于胁迫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从税法角度看,偷税主要是对单位处以罚款和惩罚性措施。我从来没有听说过对个人进行罚款,也没有听说过对个人进行处罚。

3.关于会计法,以下是与会计法相关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

(三)未按照规定填写、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写、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计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

(六)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记账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不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

(十)聘任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指使、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降职、辞退、调离工作岗位、开除或者辞退;或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职务、等级。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向举报人单位、举报人个人转让举报人姓名、材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同时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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