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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证转出省外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2-21 08:27:37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71

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岗规定》的通知

川注协(2019)117号

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四川省注册会计师选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岗规定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11月22日

附件: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岗规定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转聘行为,保障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权益,根据《学乐佳人民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与监管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财政部关于修改六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0号)和《注册会计师转岗规定》(会协(2008)10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的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代表;

(二)因实践检验、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部门调查,在检验或者调查结论出具前;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时,未完成退伙(股权转让)手续的;

(四)暂停执业期间;

(五)被转让会计师事务所未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会员;

(六)暂停年检。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转岗,凭本人身份证及相关书面材料,到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川注协”)办理。因合并、分立而批量划转的,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前来办理。

第3条

办理注册会计师转岗所需的书面材料(以下简称批注)

(一)省内转学

1.注册会计师证书;

2.《注册会计师调任申请表》(附表1)。

(二)外省(市)调入

1.注册会计师证书;

2.注册会计师调任申请表;

3.最近两年社保参保证明;

社保参保证明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为注释人缴纳社保:显示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2)批注人个人缴纳社保:个人参保缴费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对批注人最近两年报销社保费用的报销凭据(非现金支付)。

(3)退休人员社保:正式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离休人员应提供显示离休单位名称的个人参保缴费凭证和离休单位出具的离休证明。

(三)到外省(市)

1.注册会计师证书;

2.注册会计师调入申请表(个别省市需提供六种调入申请表,具体请咨询调入地注协)。

转入外省(市)代管前,需事先确认转入的中注协同意受理。

(四)转四川省注协代管

1.注册会计师证书;

2.注册会计师调任申请表;

3.最近五年的社会保障参保证明和三种不同的社会保障参保证明必须符合第3条第(2)款的规定;

4.近五年人事档案归档证明;

5.转出近五年出具的工资支付证明;

6.近五年出具的报告明细表(外省市批注员转入四川省注协代管时)。

移交中注协代管时,结合日常专职执业检查进行,由省事务所配合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资料。

(五)批量转移

会计师事务所因合并、分立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划转而分批划转。

1.注册会计师证书;

2.说明

图书会计人员批量调动迁移(省际)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

4.跨省级行政区域调入时,需提供最近两年批量调入的注册会计师社保参保证明,三种不同社保参保证明的要求必须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办理转移时,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应当表明当年年检已经完成;

《注册会计师调任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盖章顺序为先左后右、先上后下;

社保参保证明应提供盖章或可验证的证明原件。

第五条转让时限要求

省内转移时,应当在转移核准后15个工作日内到四川省注协办理完成转移手续;

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时,应当在中注协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到四川省中注协完成转移手续;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合并、分立后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拟吸收合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会计师转任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域迁入的,应当自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核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办结注册会计师迁出和迁入手续。

超过上述规定时限的,不予受理转籍申请。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转岗手续的,注册会计师本人可以向四川省注协提出书面投诉。接到投诉后,四川省注协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四川注协和解之日起一个月内,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协议的,除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四川注协可以直接

然后办理注册会计师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争议,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开展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相关人员调动手续或终止、终止注册会计师劳动合同时,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注协提交《四川省注册会计师注销/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3),并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同时,应告知注释人按照《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服务指南》要求申请非执业会员会员资格。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报送的有关书面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川省注协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弄虚作假行为,四川省注协将按照《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入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诚信档案。符合注销、注销登记条件的,由四川省注协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完成转所手续前,不得就转所业务签署报告。在过户手续办结前,经转出办同意,可将转出办执行的业务进行过户,并签署报告。

第十条省内向外省(市)转移时,四川省注协在财务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四川省注协行业服务与管理系统三个系统进行转移操作。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自行在相关系统进行转让操作。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从外省(市)调入时,应当确认调入省(市)注协已在财务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调入操作。

四川省注协完成上述两项制度和证书转移手续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将注册会计师相关信息添加到四川省注协行业服务与管理系统。

第十二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