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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会计证初级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2-06 08:25:33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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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债务人拒绝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履行对票据债权人的义务。

2.对问题的抗辩

基于法案本身存在的抗辩。这种抗辩可以针对任何持票人提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法案行为不成立的抗辩。如票据缺少应当记载的内容;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者超越代理权代理票据;票据上有禁止事项(如有条件付款,记录到期日是违法的);不连续背书;持票人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如因盗窃、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二)基于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权的抗辩。

汇票未到期、付款地点不一致等。

(三)文书所载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经无效的抗辩。

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代管、免责、除权判决、时效期间

满毁等。

(4)票据权利保全程序缺失的抗辩。

如应作出拒绝证明书而未作出等。

(5)伪造或更改汇票的抗辩。

3.反对人民的承诺

对人抗辩是票据本身没有问题,但票据债务人与特定持票人之间存在一定抗辩,因此只能对特定人主张。这种抗辩多与票据的基本关系有关。

(1)汇票债务人可以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二)抗辩时效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三)不受抗辩时效限制

持票人在无对价或者不对价的情况下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因其权利不能优于其前任的权利而对持票人进行抗辩。

(4)善意的持票人在支付了对价后,可以要求票据上的所有债务人支付,而不受正手人权利瑕疵和正手人之间抗辩的影响。如果持票人不知道其前人取得票据的存在、盗窃、胁迫、重大过失等情况,且已经为取得票据支付了相应的代价,则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持票人前人的权利瑕疵对抗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