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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犯罪量刑一样吗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2-05 08:59:37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04

各位会计,以后对发票这样做是犯罪!必须判刑!

1.什么是虚开发票?

答:(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2.如何识别虚开发票?-莫说普票没有虚开

答:(一)无商品购销或者无提供、接受劳务、服务,开具普通发票;

(二)虽然购销商品或者提供、接受劳务、服务,但开具虚假数量或者金额的普通发票。

3.刑法中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有哪些?

答:(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涉及哪些收费?

答:(一)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

(三)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

5.与“普通发票”相关的收费有哪些?

答:(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二)非法出售发票罪

(三)虚开发票罪

(四)持有伪造发票罪

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已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且虚开税款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款数额五千元以上”。

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明知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出售,共计25份以上或者面额合计10万元以上的。

8.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无权非法出售,或者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人员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以上或者面额合计10万元以上的。

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一)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向合法或者非法拥有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二)购买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二十五份以上或者面额合计十万元以上的。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假”票)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行为人擅自伪造、制造、出售除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累计面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1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假“票”)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发票面额合计40万元以上的。

1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真”票)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行为人非法出售牟利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50份以上或者累计面额20万元以上的行为。

13.非法出售发票(“真”票)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累计面额40万元以上的。

14.虚开发票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发票累计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2次以上、虚开发票受到行政处罚的;

15.持有伪造发票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答:明知是伪造的发票,持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累计面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00份以上,或者发票面额合计40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者总面额80万元以上的。

16.发票有哪些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分别如何办理?

答:1。违反《薛乐家学乐佳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开具发票的,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数据的;

(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四)使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的;

(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上交发票注销的;

(七)未按照规定

寄存和保管发票。

2.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跨越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进出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遗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薛乐家学乐佳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报数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报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出借、转让或者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印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私自指派、开具、储存、携带、邮寄、运输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的。

五、对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小陈水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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