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二、政策解读
补充一:增值税红字发票开具不设时限,符合红字发票开具条件即可开具。
补充二:《关于境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色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申请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规定的取得临时开票权限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的发票。
(二)纳税人应留存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办理注意事项:
1.办理临时代开发票权限时,只需提交《开具原税率发票承诺书》,无需提供其他资料;
2.纳税人需要留存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款凭证等资料,以备查验。
3.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规定的取得开票权限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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