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理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操作说明和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核算、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材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软件备案报告;
2.会计软件及使用说明书原件;
3.会计软件及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4.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方法。
三、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流程
1.验收
受理人员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备案申请。对于逾期申报的纳税人,如现行日期超过“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15日的纳税人,受理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权限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理由。
(三)纳税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2.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