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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会有问题。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款的成员五人以上;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认可、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并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编制成员名册,报登记机关。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户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会员总数不足二十人的,可以有一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员;会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员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5%。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本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应当召开全体创办人参加的成立大会。在成立时自愿成为社团成员的人为创办人。
大会的设立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学会章程,由全体发起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监事会主席、董事、执行监事或者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姓名、住所;
(二)经营范围;
(三)会籍、会籍、退出、除名;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会员出资方式和金额;
(七)财务管理、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
(八)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十)公告事项和发布方式;
(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4.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注册申请书;
(二)全体创办人签字盖章的创立会议纪要;
(三)全体创始人签字盖章的公司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由出资成员签字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宅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并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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