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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武会计证培训班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2-01 09:09:53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22

“会计继续教育简介”?学乐佳从?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玄武财会人员可登录北京市财政厅网站学习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详情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含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人员)为: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主要有:

1.出纳;

2.审计;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和费用(支出)的核算;

5项服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成果)核算;

6.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会计档案的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公共需要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所采用的课程和教学方法应适应会计工作的要求和特点。

公共需求科目包括会计人员普遍应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和技术信息等基础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会计法律法规等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以选择下列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知通》中参与公示

报备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或面授课程;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与会计专业及公共需求相关的各类培训;

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财会人员知识竞赛;

5.其他继续教育学分转换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学分制,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低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低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不得弥补上一年度或结转下一年度。

2021年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社会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承办的符合条件并在北京市财政局公示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日折算为10学分;参加线上学习继续教育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各项考试合格;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科目合格;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且《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成绩合格的,可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转换为评审通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参加会计专业会议的,折算成每天1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专业学位(学位)教育,并在当年通过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转换继续教育9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会计研究项目,

项目完成的,每个研究项目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个研究项目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独立发表的会计论文,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第一作者折算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0学分。

(八)独立公开出版会计账簿,每本会计账簿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著作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各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注册

继续教育注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市财政局公示)承办继续教育的,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申请学分登记。

(二)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的,由会计人员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等级证书、职称证书等)交所在区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织的有关会议、培训、考试、研讨会,经市、区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五、信息收集和继续教育的操作流程

(1)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可以全年进行。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个人事务-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填写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基本信息。

(二)已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采集信息的会计人员(无需采集信息)分为以下情形: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注册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信息收集用户名和密码

记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并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开展继续教育学习。

3.身份证尚未注册,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的会计人员,需通过统一认证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后方可正常使用。

如会计人员无法正常登录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寻求帮助,咨询18823719231(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技术问题,可通过电话咨询:18823719231(工作日9:00-17:00)。

六、继续教育记录查询

(1)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的“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和验证码进行查询。

(2)查询2018-2020年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的“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和验证码进行查询。

七。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者上一级资格申报评审的重要条件。

(二)与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的政策文件和用户操作指南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政策文件发布,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均可查询。

(三)原在京单位工作、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到国家税务总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中央驻京单位工作但已调入北京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四)原在京单位工作、已调入外省市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工作

城市工作场所参与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并已调入北京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五)继续教育时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学习并成功导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北京市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会计人员可提交职称证书,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国家考试成绩合格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成绩单,在次年3月31日前折算上一年度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