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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会被吊销的情景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1-29 10:04:18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90

1.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三)未按照规定填写、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写、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计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六)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记账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不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十)聘任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处分,直至开职

除政务处分外;对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第四十四条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