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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销毁隐匿会计账簿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1-27 08:31:10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62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隐瞒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谓“隐瞒”,是指通过隐藏、转移、屏蔽等方式掩盖会计数据,不让他人知晓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采用秘密手段掩盖会计信息,以防止他人发现或知晓。其目的是逃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掩盖犯罪事实。所谓“故意销毁”,是指在明知破坏会计资料的后果的情况下,通过焚烧、撕毁会计资料等方式,自觉销毁、消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这类行为的特征是行为人主观上确有故意,而非过失;客观上,破坏是必须进行的。否则,不构成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故意销毁应当保存期限未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二)故意销毁已到期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结事项的原始凭证的;(三)故意不按照销毁会计档案的有关规定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扫一扫微信,学一学实用技能。乐家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参加会计20科考试的考生,可以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此外,学乐佳网校20会计考试高清课程已开通,有的放矢讲解、训练、答题、模考、跟踪、分析、指导整个学习过程,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