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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调转必须做吗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1-25 14:13:28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09

日前,财政局在其新闻网站发布关于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宣传贯彻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

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同时,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证书颁发和换发、转移登记等工作。

至于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会计工作的证明,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每个会计都很注意。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做好新会计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学乐佳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学乐佳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经学乐佳学乐佳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现就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会计法》的宣传工作

新《会计法》删除了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工作所需的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这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财会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认真组织好新《会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新《会计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公示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信息(会计信息)

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基本规定,引导各单位自主选聘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继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二、抓紧修订完善配套规定

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我部正在及时废止《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等有关部门规章和配套文件。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明确会计人员范围等文件,确保新会计法落实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厅)要根据新会计法精神,抓紧清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涉及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地方性法规的,要按法定程序及时修改。

三、做好后续工作

(一)自新《会计法》实施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资格认证、考试、证书颁发和换发、转移登记等工作。

(二)省财政部门已建立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可结合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进行升级,适当利用相关数据。

(三)已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新会计法基本精神的解读宣传

工作中,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抓好制度清理、政策衔接、督促落实;要坚持改革创新,把取消会计从业资格与转变会计监管职能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和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要树立服务理念,积极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用评价等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务;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总结推广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对落实本通知精神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部报告。

财政部

2017年11月9日

财政部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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