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转出过期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1-24 11:47:32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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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销毁财税如何处理?超期销毁粮食该不该转出进项税额?应该算是销售吗?过期食品销毁财税如何处理?本文对这类问题作了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过期食品销毁财税如何处理?超期销毁粮食该不该转出进项税额?应该算是销售吗?过期食品销毁财税如何处理?本文对这类问题作了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变、变质等损失。
因此,纳税人生产、购进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注明使用年限的货物,在有效(保修)期后不能正常销售,需要销毁的,可以视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的定义,无需转出进项税额。
税务稽查建议:正常企业没有2-3年过期月饼,应加大检查力度,确保食品安全。税务机关要共享。帮我个忙!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商品;
(三)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有关机构
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生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
(五)将生产、加工或者委托采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户;
(6)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采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
(七)将自产、委托经营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八)将生产、加工或者委托采购的货物无偿赠与他人。“
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者购进货物外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书注明使用年限的货物,在有效(保修)期后不能正常销售,需要销毁的,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范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二)企业各类存货的正常损失。
-是否属于正常损耗需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公告》(公告20第3号)相关规定: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零星被盗、报废、废弃、过期、毁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等造成的损失属于存货正常损失,允许按会计科目分类汇总,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形式申报企业所得税,同时出具损失分析报告。
食品过期时:
借:待决财产损益-待决流动资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
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贷款:待决财产损益-待决流动资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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