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乐佳会计培训电话 联系我们:13826552124

下载APP

登录

会计学会组织机构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1-23 14:38:08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8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中国人口协会简称:注册会计师第二条性质本协会是在全国范围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团体,也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将团结全国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家、学者、管理者、企业家和一切有志之士,积极从事人口学研究、宣传和教学工作,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努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学学科体系,为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质、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第三条宗旨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尊重科学、学术民主、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根据国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各种活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本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协会的日常活动和工作接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住所地本协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大惠寺12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业务范围(一)组织、指导、推动会员学习人口理论、宣传人口政策、调查实有人口问题的活动;(二)召开不同形式、规模和内容的人口科学及相关问题学术研讨会、座谈会;(三)开展人口事业发展所需的信息、咨询服务,设立有关实体;(四)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交流、考察、培训;(五)开展生殖健康等软科学和边缘学科研究,以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流与合作;(六)评选优秀科研成果,推荐相关著作出版交流;(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第三章成员资格第七条成员资格的种类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及顾问。第八条对会员的要求凡支持本协会章程,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的,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个人成员: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当中级职称)或在研究、教育、统计、宣传、编辑、新闻、人口管理等方面有一定成绩的人员;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企业企业家和其他有志之士。团体成员: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愿意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各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报名。荣誉会员:国内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支持协会工作或对协会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知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顾问:对人口学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著名学者和专家,可聘请本会顾问若干名;第九条入会手续(一)个人会员由个人填写申请表,经单位审核后报送协会;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二)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会各办事机构发行统一印制的会员卡。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二)能优先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3)可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宣传、信息资料;(四)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五)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出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的义务(一)遵守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交办工作;(4)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会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一年不缴费,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会。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解除其会员资格。第四章负责人的组织和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董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项;(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应当经出席大会的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换届选举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但大选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吸收或者除名成员;(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八)领导本会各机构的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举行。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一名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举行。常务理事会下设若干办事机构:(1)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支持下,负责处理学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委员会的工作;(二)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和研究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组织开展相应工作。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任职最高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院长、副院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院长、副院长、秘书长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常务副会长由学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的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的职权(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处室、支部,代表机构、实体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条资金(一)会费;(二)捐赠;(3)政府资助;(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者劳务取得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所得。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职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明确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划拨或者社会捐赠、补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第三十六条社团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协会资产。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修改章程的程序第三十九条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大会审议。第四十条修改后的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15日内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第四十一条理事会完成目的或者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停止动议。第四十二条终止协会的议案,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社团终止。第四十五条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社团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1999年4月20日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