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会收会费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1-23 13:46:58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24
《天津市会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
天津市会费管理办法
第1条
为规范天津市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天津市协会章程》和《天津市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费和个人会费。
按照组织架构,单位成员分为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普通单位。会费标准为: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10000元/年,理事单位会费标准:4000元/年,普通单位会费标准:2000元/年。
个人会费标准:高级会员:200元/年,高级会员:150元/年,普通会员:100元/年。
会员须于每年3月31日前缴交当期会费。
第3条
会员连续一年未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予以注销。
单位会员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可在当年3月31日前向理事会申请免缴会费,经市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会员资格可保留一年。申请豁免会费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4条
如不按时缴纳会费,将暂停所有会员权利的享有。
第5条
会费支出范围:
1.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会议、学术年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等经费支出;
2.组织开展会计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科普宣传、会员活动、网络建设等支出;
3.期刊、学术专著、学术资料、工作简报编辑出版支出;
4.为会员提供服务、期刊和培训的支出;
5.会员考核奖励支出;
6.秘书处办公费;
7.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会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协会宗旨,不得
为了其他目的。
第6条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会计人员进行会费核算。理事会秘书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年度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于当年3月31日前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7条
这个协会的会费收支受到会员代表大会的质疑。
第8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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