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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圳会计证年审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1-13 12:12:59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08 刚刚,学乐佳会计师事务所两名注册会计师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十度财务报告经学乐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为公司出具了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注册会计师李泽昊、易永健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李泽昊、易永健: 根据《学乐佳人民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七股份或公司)20份年度报告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I.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足和适当 您在审计零七股份第二十次年报时,对零七股份控制环境的描述和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欺诈风险因素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未重视公司实际情况与管理层风险评估结果之间的差异;未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对零七股份披露的相关公告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适当修正;也未能充分评估欺诈行为造成的财务报表层面重大错报风险,导致应对客观存在的欺诈风险因素措施不足。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审计准则(2010)第1211号》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国审计准则(2010)第114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II.未充分和适当执行预付款审计程序 在总体审计战略草案中,您将预付款确定为重大错报的高风险领域。但在零七股份20年审计中,对深圳市美威贸易有限公司、香港易居有限公司、深圳市众诚华信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预付款项金额较大、账龄较长,且合同过了有效期仍未履行。预付金额大于合同金额,抵销第三方货款 提前还款,零七股份董事会已决定20日调整矿业投资、终止矿产品贸易业务等,保持专业怀疑态度。未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且审计工作底稿中未发现贵公司对零七股份与上述三名交易对方交易可收回性实施审计程序的记录,部分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存疑。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2010)第12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2010)第1141号》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 三。未对账外银行账户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 您在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中发现,现金收入在财务报表层面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在对深圳市零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审计程序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七投资)、零七股份的子公司,发现零七投资存在账外银行账户,但未对账外账户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零七投资与深圳市龙铭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该事项是否可能影响零七股份合并财务报表的列报,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审计准则(2010)第1312号》第二十一条、《中国审计准则(2010)第1141号》第三十八条的要求。 四、审计证据之间存在明显异象 在总体审计策略中,您已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确定为重大错报的高风险领域。但在审计过程中,你方对上述审计底稿中多项审计证据公章存在明显不一致的异常情形,未保持应有的谨慎,实施了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消除疑点。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2010)第1301号》第十一条的要求。 V.关于财务报表的20条不适当的审计意见 鉴于审计过程中已暴露出相关舞弊事实和苗头的控制环境,你方未全面、妥善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未充分评估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面重大错报风险,导致对客观存在的舞弊风险因素应对措施不足;在审计过程中,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表明零七股份二十年年报不存在未披露的经济事项和或有事项,未能充分保证财务报表的正确确认、计量和披露;现金收入和其他应收款等金融交易已被认定为已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但审计未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消除因欺诈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嫌疑,对银行表外账户、缺乏商业理由的往来账户以及往来账户审计证据明显不一致的情况,未对相关往来账户的可收回性实施审计程序。在20日审计报告出具日前,零七股份公告称,练卫飞未移交相关印章证照,私刻公司公章,离职后盗用公司银行账户,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是,您没有相应地修改风险评估结论和实施充分适当的风险应对程序。综上,你公司在07股20号审计报告中关于“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充分、适当,为出具审计意见提供了依据”的表述与事实不符,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2010)》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2010)》第六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2010)》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2010)》第二十条的要求。 我局认定你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易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对零七股份二十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同时,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义务。你方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