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人对南京会计证年检的内容感到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学乐佳。com小编为大家梳理了以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答疑解惑。
南京市会计证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证核发后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根据南京市财政局、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印发的《南京市会计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证年检对象为上年度12月31日前领取正式会计证的在职会计人员,持有临时证、代理证的不参加年检。在职会计人员是指目前从事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会计证年检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由市财政局负责;区县所属各单位由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外地驻宁单位和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委托出具证明的非市直单位,由原出具证明的财政部门负责年检。
第四条会计证年检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奖惩、培训或学习(学历等)、岗位变动(含行政和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等项目。
第五条会计证年检考核按[1991]25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一般会计人员由单位会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考核,填写会计证年检表及相关栏目;基层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由上级业务单位会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考核,填写年检表和会计证相关栏目;业务主管部门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其人事部门填写会计证年检表及相关栏目,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查;对不分管业务的相关委、办、局,以及对所属单位不具备财务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经费领拨关系进行考核。
借调人员一般由原单位考核
;借调时间超过一年的,还可由借调单位考核;退休后持证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会计证年检表及相关栏目,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查。
第六条审验年检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年检内容(工作业绩、工作情况、奖惩情况、培训或学习情况、岗位变动情况、职业道德情况)提交述职报告。
相关部门根据会计人员报送的述职报告逐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逐项填写会计证相关考核栏,不留空白。工作实绩栏主要列示持证人的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包括:能否正确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规范会计行为,正确处理账目,对本系统和本单位经济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等。作品栏--填写在本市(含本市)以上出版物发表的专业文章或作品。奖惩栏--填写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受到的奖惩情况。培训栏--填写持证人员接受市(含市)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更新的学习情况。岗位变动栏--填写岗位轮岗和岗位学习情况。职业道德-栏-填写持证人员的财务纪律,一般可分为好、好、一般、差。
第七条证书核验填写完成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填写《会计证年检表》,连同会计证集中到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八条年检时,个别持证人员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年检的,应当说明原因,由所在单位证明,并在当年补办。不参加年检的,按离开会计岗位处理。对两次不参加年检的,其持有的会计证视为无效。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无证或无效会计证人员从事会计岗位工作,否则一经查出,将对责任人和单位处以罚款。
第九条从外地或者非本市单位调入本市的会计人员,应当担任会计
证书应在参加年检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换发。
第十条离开会计岗位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应当在年检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将会计证寄送原发证机关。重新从事会计工作时,应当按原规定程序办理领证手续。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职业道德差,责任心不强,账务处理混乱,纠正不及时。
2.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受到记过(含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的。
3.因违法受到刑事制裁的。
出现上述两种情形的,吊销会计证一年,记录有关事项,并限期要求相关会计人员参加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一年期满后退还证书原件。第三种情形的,吊销会计证,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以上内容整理出版于《学乐佳》。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需更多法律解答,请咨询学乐佳。com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