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电话,需携带单位公章、税务联系卡原件、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登记证和登记表的正、副本等);
(四)其他有关情况。
扩展信息: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提交的变更登记相关文件资料齐全的,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按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其改正。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内容补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得补发税务登记证。
参考百度百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