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精神,10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由原来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发放不同的许可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现在,企业开办业务、办证越来越简单快捷。但由于特殊原因,企业已无法继续经营。在决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时,必须特别注意企业正常退出程序,否则,将带来严重后果。
在日常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部分经营者对企业正常税务登记的“注销”存在一定误解,认为“注销”不仅要进行严格的税务清算,还要接受违法违规者缴纳税款、罚款的“命运”。不如“玩失踪”省时省力,这一点在全国没有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的情况下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升级,在“共治共管”、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的情况下,“黑名单”制度的影响力远超想象。例如,公司法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违法
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违法违规企业的不良信息,将记入相关征信系统,进入“黑名单”管理,供投资者、交易对象、消费者及相关部门查询,长期无法消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可以限制或禁止。失信法定代表人进入“黑名单”后,最严重的可能会大大压缩社会的生存空间,甚至影响个人的一些特殊消费行为。
从现实税收管理来看,即使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对法人的限制期限,如果之前的税务事项没有依法处理,被税务机关纳入“非正常户”或“缺失户”管理,想重新担任新的企业法人,原法人就空了。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退出市场、注销登记的相关税收管理要求如下:
1.已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以向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受理后,同时向对方主管税务机关传递企业纳税申报信息。按照货物税后所得税先注销、先清算的原则,由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清缴税款,限时办理。
3.清税完成后,一方税务机关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及时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的清税结果统一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至交换平台。
4.税务机关分类办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
税收征管方式和纳税信用等级指标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理个税汇算手续;如有疑点,企业还可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5.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关系注销的时限内,如在企业清算核定、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嫌盗窃、偷逃、欺诈、抗税、虚开发票等情形,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事项办理完毕后继续计算办理时限。
6.清税后,通过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情况转送登记机关,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7.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原规定办理。即涉及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应按照货物税后所得税先注销、清算的先后顺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8.对不依法办理税务注销、采取“打漏”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其纳入“非正常户”或“漏管户”管理。“非正常户”或“缺失户”也是被列入黑名单的条件之一。
因此,实行“三证合一、一证一码”后,虽然企业办证更加方便快捷,但企业要退出市场经营活动,必须认真权衡正常退出程序,但不能再随随便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