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会计证变更应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不是户籍所在地。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关于会计信息变更的规定如下:
1、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档案信息制度,及时记录和更新持证人员的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本情况;
(2)持证人员的会计工作;
(三)持证人员变更、转移登记;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
(六)对持证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受到处罚的。
2.第二十条持证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基本信息,以及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间,以及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内容,持相关有效证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聘用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进行信息变更,或者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3.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一)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省内发生变化的,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其转入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转移登记。
(二)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省际间变更的,应及时填写转移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
管理机构办理转出手续。持证人应当自办理转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登记表、调入地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