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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学历造假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1-01 09:00:57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31

某大公司财务总监CPA证书、学历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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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企业委托具有国际背景的专业猎头公司推荐一名金融人才,并承诺支付该金融人才总收入的25%作为服务费。

没想到,猎头公司推荐的财务总监丽丽只工作了5个月,给企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税收风险。企业得知后,丽丽也交代,自己的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和注册会计师证都是假的。

于是,企业将猎头公司诉至普陀区法院要求赔偿。

财务总监资格造假

几年前,一家大型企业与一家具有国际背景的猎头公司签订了《委托招聘合同》,企业委托猎头公司招聘各类所需岗位。

合同约定,猎头公司向企业收取的招聘服务费为企业聘用员工“年收入总额的25%”,猎头公司要对推荐人选的身份和工作经历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合同签订后,企业委托猎头公司招聘1名财务总监,企业向猎头公司发送岗位需求(包括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等)。很快,猎头公司根据岗位需求向企业推荐了丽丽,并表示已经核实了丽丽的资格证书和工作条件。

很快,公司与丽丽签订了劳动合同,聘请丽丽为财务总监。为此,企业向猎头公司支付了1万元人才招聘服务费。然而,丽丽入职后却表现不佳。

经企业了解和丽丽本人确认,丽丽的本科毕业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会员卡均为虚假,不符合企业向猎头公司提出的岗位要求,且在任职期间给企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税收风险。

于是,企业与丽丽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怒怼猎头公司

企业认为猎头公司作为企业受托人未积极履行合同

义务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遂将猎头公司诉至普陀区法院,请求判令退还已支付的委托费用1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2万余元。

法庭上,猎头公司提出了六条不同意企业申请的意见。一是自认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推荐义务的,应当收取中介费。二是丽丽在企业工作5个月后,公司才与其解除合同,企业本身存在过错。第三,对于被推荐人,企业有义务核实其身份和工作经历的真实性。猎头公司只是在企业提出要求后才协助核查,但企业并未对猎头公司提出协助核查的明确要求。第四,丽丽入职时,只检查了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的一致性,没有做进一步调查。丽丽入职5个月后才做信息整理工作,说明企业存在懈怠和疏忽。第五,丽丽入职后,企业发给猎头公司的邮件中未指出丽丽工作不合格,与企业在庭审中的陈述相矛盾。六是企业主张的经济损失是丽丽的劳动报酬,不应由猎头公司承担。

法官退回委托费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合同系猎头公司按照企业要求为企业推荐人才的委托合同,猎头公司通过向企业提供专业人才推荐服务获得报酬。委托合同一般基于双方的信任而订立,对诚信履行的要求超过一般合同。猎头公司作为具有国际化背景的知名人才资源公司,基于对猎头公司专业服务水平的信任,与猎头公司订立了合同。从这份合同的性质来看,猎头公司必须以专业服务履行这份合同,而不是以没有专业资质的普通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作为履行标准,合同的履行不能偏离委托人的合理预期。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合理预期是,在猎头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后,企业可以通过面试得到需要的员工。猎头公司的义务是为企业寻找和推荐合格的人才,这就是

猎头公司的义务也是企业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条件--给付。

《委托招聘合同》第五条第六项约定,猎头公司有义务协助企业“核实推荐人选的身份和工作经历的真实性”。法院分析认为,由于该条款对猎头公司义务的表述中使用了“协助”一词,因此对该条款或猎头公司义务可能存在多种解释。猎头公司认为,根据本条约定,猎头公司只有协助企业核实信息是否真实的义务,没有主动核实的义务。其认为,“协助”义务是次要义务,应企业请求而产生,核实信息是否真实的主要义务人应是企业。猎头公司的这种观点是从狭义字面意义的角度来解读的。

法院认为,所谓“协助”核实,并不是要求猎头公司对被推荐人的所有信息逐一核实,也不是说猎头公司在没有明确要求猎头公司核实的情况下就可以无能为力,而是要求猎头公司的服务体现其专业水准,做出合理努力核实被推荐人的信息。但如果猎头公司做出合理努力进行核实,比如去相关官网或机构进行调查,但仍未找到,则有可能作为猎头公司的抗辩理由。本案中,猎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注册会计师会员卡、学历证书等基本客观信息进行了合理的审核努力,猎头公司显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委托招聘合同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对其员工的最终选拔和聘用负责。在猎头公司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企业通过面试选择自己认为性格和能力合适的应聘者。企业有权决定是否录用,当然也要对最终的选拔结果负责。但本案中,猎头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构成违约。对于企业在此基础上选定的结果,猎头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现在企业要求猎头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委托费,并无不妥,法院就给

支持。

至于企业要求猎头公司赔偿,企业所称损失均为支付给丽丽的费用。但企业支付给丽丽的费用,是丽丽为企业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并非损失,不应由猎头公司赔偿。此外,费用是企业与丽丽约定的结果,与猎头公司无关。因此,企业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普陀区法院判决猎头公司向企业返还委托费1万元,驳回企业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案件分析

合同文本解释也要考虑行业发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的文本解释。法官对此进行了分析,单纯用文字、孤立地解释合同条款,并不是科学的解释。对合同目的、双方地位等各种因素进行分析,才是科学合理的解释。

首先,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合同的条款和条款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通过对合同目的的解释结果,可以判断文本解释的结果是否正确。本案中的企业虽然是知名企业,但并非人才招聘专家,需要猎头公司为其提供人才推荐服务。如果猎头公司简单地“推荐”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将无法实现。因此,猎头公司从狭义字面意义的角度进行解释是不合理的。

其次,合同文本由猎头公司提供,猎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企业。所谓“协助”,是指猎头公司不负责核实被推荐人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最后,CPA会员卡和学历证书,普通人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无需付出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就能实现这两个证书的验证,这是对猎头公司这样的人力资源国际化专业企业最基本的要求。

合同的文本解释只有在没有歧义且合理的情况下才会使用。在可能的生产中

对于不一致或不合理的,应当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合理期待、公共政策等方面综合分析。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猎头公司的字面解释,就会出现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