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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会计证有没有补贴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0-31 13:53:03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91

不能申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0号)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职工,才能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人员。(二)2018年1月1日以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补贴人员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职称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是职业资格证书,由财政局颁发。

会计职称

基本概念

会计职称是衡量一个人会计业务水平的标准。会计职称越高,说明你的会计业务水平越高。我国现有会计职称:初级、中级、高级,初级会计职称又称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为会计师,高级职称为高级会计师。

1.初级:助理会计师,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属于初级职称,只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不具备初级职称。初级会计职称(助理会计师)需在一年内同时通过《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两门课程,方可评审并颁发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中级:会计课程《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3.高级: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

取得上述相应职称的人员,须参加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体包括:

1.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助理会计师:大学生参加考试后即可通过考试;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四年;不具备所要求的学历,并已担任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中级资格并满足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聘任会计师。

3.取得高级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聘用高级会计师。

对于初、中级资格,国家实行考试授予制度,对于高级资格,国家实行评先评优相结合的奖励制度。

实施上述授予制度后,职称不再由国家直接授予,而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聘任,国家只负责授予相应资格。

其他资料

会计职称考试暂行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财会(2000)11号)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选拔机制,根据《学乐佳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岗位试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选聘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实施后,不再开展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的,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师满两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四年;不具备所要求的学历,并已担任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能聘用会计人员。

取得中级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聘用会计人员。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认真执行《学乐佳学乐佳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三)履职尽责、爱岗敬业;

(四)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中、初级资格,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本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和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相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并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认

设置适用条件。

各地考务工作由地方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此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发证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注册。资格证书每三年注册一次。持证人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名条件规定的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