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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会计培训机构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0-28 10:46:18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51

2015年滁州市会计继续教育面授组织报到通知

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市直有关培训机构: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报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市财政局将于近期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备案工作。

请符合要求的市会计培训机构,按照《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管理规定》(财会(2014)318号)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于1月19日前报送市财政局财会局。财会局将按照“申报、检查、评估、审核”程序进行备案,报省财政厅挂牌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

附件1:《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定》

附件2:《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登记表》附件3:《滁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基本情况表》

滁州市财政局会计局

1月12日

附件1:

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学乐佳学乐佳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

(一)全省统一确定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面授培训机构。

(三)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后可以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部门

或者单位。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结合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章对培训机构的要求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五)能够完成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申报要求

第五条省财政厅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全省统一的继续教育远程网络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网校”)。投标人资格要求为:

(一)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企业法人具有省级以上教育部门颁发的现代远程教育办学资质批准文件,以及《学乐佳人民共和国电信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高等学校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教育部批准的相关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证书。

(3)投标人应建立具有独立域名的远程教育网站。

(四)服务簿。

第六条面授培训机构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应当向注册地市县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培训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学许可证和价格收费备案公示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院校教学管理制度;

(五)专兼职教师职称证书、学历证书

书、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登记表》(详见附件3);

(七)服务簿。

第七条统一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面授培训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向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备,报备后方可开班。

第四章备案和公示

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对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公示的培训机构,不承认继续教育学分。

第九条市县财政部门对当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造册。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选择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

第十条网校由省财政厅在安徽学乐佳公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每年向机构注册地市县财政部门备案。各市县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1日前将本地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3月1日前在安徽学乐佳向社会公布。统一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部门或单位,应在实施前将培训计划和学员名单报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在“安徽学乐佳”开通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管理平台。学生可选择网校进行注册、选课件、网银缴费。学生学习每门课程后,要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认可课程学分。市、县管理用户可动态查询统计学生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网络学校应当按类别、分层次设置课程。同时提供在线咨询答疑,24小时内解决会计人员遇到的实际问题

回答。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网校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当年网课名称、学分、师资等。面授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前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师资等)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开班,并在培训后一周(7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的师资要求,应当符合《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十六条经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未经同意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建立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做好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落实和总结。每期年度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年度培训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应当组织授课人员参加全省统一的师资培训,落实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第六章督导评估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履行相应责任,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网络学校应当积极听取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和学员的意见建议,提高会计人员网络教育质量。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每年组织人员对网校课件质量、平台运行和服务水平进行随机抽查,督促加强管理,提高办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核算

人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在安徽学乐佳公示。

(一)乱收费或者未经培训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