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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学会计专业内地可以用吗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0-28 08:56:53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68

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作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

11月,内地分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内地与香港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协议》),将于206年1月1日起生效。为认真落实《服务贸易协议》,支持和规范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永久居民(以下简称港澳会计专业人士)作为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促进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服务贸易协定》规定

《服务贸易协议》中有三项内容涉及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一是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可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控制权须由内地居民持有。具体要求按照内地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二是作为合作伙伴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员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停留不少于6个月;三是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时,其在港澳取得的审计经验等同于在内地从事同一时间的审计经验。

前款所称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上述规定,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有关规章制度)和服务贸易协议办理审批工作,确保审批工作依法、规范、高效、便捷开展。

二、明确审批条件,简化审批要件

港口

澳大利亚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申请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并担任合伙人的,应向拟设会计师事务所工商注册地所属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并获得其批准;港澳会计专业人员申请加入在内地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并担任合伙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工商注册地所属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一)申报条件。

港澳地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对合伙人资格的规定,包括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符合审计从业年限、未受过行政处罚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其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职务)须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或港澳永久性居民;

2.在合伙协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决策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其中具有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合伙人在经营管理决策中的表决权不少于51项;

3.港澳会计专业人员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

(二)申报材料。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法律法规、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明确申请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省级财政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拟担任首席合伙人的,还应提交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不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声明

书籍;

3.港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港澳审计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4.载明经营管理决策表决权比例的书面合伙协议复印件;

5.在内地有固定住所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等使用权复印件(附出租人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级财政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当场将无需留存的相关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对申请人材料中受港澳法律保护的个人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涉及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手续的,从内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内地与港澳服务贸易协议》签署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内地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相关工作,本着依法、便捷、高效的原则开展审批或备案,既严格依法行政,又切实优化服务,保障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发展业务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大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二)香港、澳门会计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相关规章制度和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开展注册会计师业务;应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妥善处理与内地合伙人的关系,共同建设和维护良好的合伙文化;应当自觉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其执业活动的监督,勤于执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境外人员接触涉密单位、场所和物资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或省(区、市)人民政府(含其财力)

行政部门此前发布的有关港澳会计专业人员来内地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点政策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按属地化改造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本通知自20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