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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涉及法律吗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0-27 12:47:50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43

超重!从今天起!会计证正式取消!最严继续教育新规将全面实施!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学乐佳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如下: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业务能力,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影响:过去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职业资格”,现在只需具备“职业能力”即可。标志着职业资格正式取消!

自一年前停考以来,这场会计“最长、最闹心的电影”终于落下帷幕。

理由:在小编看来,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约4000万,持证上岗的只有2000万左右。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上岗,这是一句空话。但真正在财政部门工作的持证人寥寥无几。这就造成了“有证不就业、无证不就业”的局面。此外,刷题、买证等需要专业机构拿证,导致上岗证含金量不足,持证人实践能力不足。

取消是不可避免的!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工作所需的业务能力。”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影响:虽然可以无证从事会计工作,但担任单位财务负责人,必须具有初、中、高级会计职称,或者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这无疑会影响企业招人时的要求,进一步凸显初级职称的影响力。要么有职称,要么有经验。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次从事会计工作”。

删去第二段。

影响:可用性

虚假财务报告、虚报账目,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侵占等与会计工作职责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将终身禁止从事会计工作!(注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才终身禁入)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影响:存在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能从事会计工作。

(一)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写、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写、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计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

(六)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本或者记账记账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不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

(十)聘任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影响: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能从事会计工作。

上述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执行

将来当会计

做的,不再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拟取消职业资格涉及法律条文修改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设定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虑到目前涉及会计执业能力评价的考试较多,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其他会计考试证明执业能力,专业能力和水平也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提高,据此,草案对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进行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并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同时,《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法修订建议通过,会计证正式取消,告别历史舞台!

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修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二、做假账、故意隐匿或销毁凭证、挪用公款等将终身禁入

根据决定,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以及其他与会计岗位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次从事会计工作。但现行《会计法》规定,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决定,会计人员存在“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按照现行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三、会计证取消,继续教育不停,2018年更严

1.今后所有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新规: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的对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第一条明确了所有具有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职称的小伙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第二点和第三点明确提出,无论是否持有会计证,只要从事会计工作,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可见新规更接地气、更全面。

2.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制度,由24分调整为90学分

新规定:第十六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采用学分制管理制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每年不得低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得低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新政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3.会计证取消后,作为今后继续教育考核的重要依据

新规新增内容: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者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的重要条件。

这是新规增加的内容,相当于

把继续教育提高到新的高度。今后会计人员升职加薪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会计职称证书。单位招聘条件中也将增加“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字样,“继续教育”成为从事会计工作的新“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