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放省级会计从业资格审批和服务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号)精神,按照新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将省级会计从业资格审批和服务事项下放至各地财政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I.分散的项目
(一)行政审批事项: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许可)。
(二)公共服务事项:省级证书信息变更、转移登记、遗失补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视同办理、会计人员奖励登记、有效期满换发、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备案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服务。
二、放权时间
207年7月1日起,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服务事项审批按属地原则全部下放至市县。应当调入安徽省财政厅的,应当调入工作单位所在财政局。省政务中心财政窗口不再受理下放项目。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下放省级会计从业资格审批和服务项目,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具体体现。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承接工作,把这项放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和相关制度建设,周密部署、积极协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二)抓好落实。各地要切实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积极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让会计人员办事更加方便快捷。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肥料省份和中央驻皖单位会计人员资格业务,鼓励原由省财政厅管理的会计人员有序将会计资格从合肥市财政局转至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
(三)重视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
注重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提高会计人员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