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乐佳学乐佳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转移登记表
编号:
填表须知:1。表格中的“从事会计工作”是指:(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岗位;(二)出纳岗位;(3)审计岗位;(四)资本、基金会计岗位;(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会计岗位;(6)工资会计、成本会计、财务成果会计岗位;(七)收受财物、物资,增减会计岗位;(8)总账岗位;(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十)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2.报名时,表格一式两份,本人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一份。3.办理变更登记的,表格一式两份,本人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各一份。
4.办理转籍登记的,表格一式三份,本人一份,转籍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一份,转籍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一份。
5.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以备审核。
产地来源证申请人登记(备案)登记变更表
登记(备案)单位声明人及备案用中英文印章
出口产品登记
检验检疫机构审批流程:
附件材料(必须用A4纸复印)
1.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公司名称、地址、电话、法人变更)
2.批准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证书、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公司名称、地址、电话、法人变更)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公司名称、地址、电话、法人变更)
4.填写《产品成本名称明细表》及原材料采购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添加注册产品)
5.异地产品《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原件;(添加注册产品)
6.原产地证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增加/更改声明人)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变更)
8.其他所需资料。注:
1.申请企业变更,需登录原产地证书企业登记平台(),在线填写变更信息,保存并提交。提交电子信息后,打印此表并加盖公章与随附材料一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申请人笔迹须本人亲笔签名;
代码必须按照关税税则填写;
3.进口成分是指产品中含有进口成分的情况。不含进口成分的,填写0;含进口配料的,填写进口配料占出厂价的百分比比例;
4.原产地证书申请人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原产地证书申请人资格证书。没有正式申报人的,可指定临时申报人;
5.北京地区企业生产的产品,须填写产品成本明细表(本表可在本站下载);
6.京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须具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原件(生产企业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原产地证书的部门提出申请);
7.中英文印章为注册(注册)单位中英文名称,尺寸不超过6cmx4cm(长X宽),颜色、形状不限;
8.受理时间:每周
一是
3月、5月上午9:00-11:30。
DJ0
21税务登记变更表
是否打印证书
纳税人国税号:
纳税人所在地税号:
纳税人名称:
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国税、地税、纳税人各一份;
2.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的;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所载内容有变化的,应当换发税务登记证;
4.改变
所需资料请参阅变动表反面;
5.填写时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不要使用复写纸;复印用的A4纸;请加盖公章。
纳税人名称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证书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新版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董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或其他文件(2份);
4.税务登记副本原件。
纳税人注册地址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证书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新版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国税《特殊变更登记联系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
4.提供自有房屋房产证、租赁房屋租赁合同(2份);
5.税务登记副本原件。
纳税人变更生产经营地址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证书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原件;(供税务机关审核)
2.生产经营场所提供自有房屋房产证、租赁房屋租赁合同(2份);
3.税务登记副本原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证书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董事会同意变更法人(负责人)的决议或其他文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4.税务登记副本原件。
(股权变更要求提供股权转让协议)
投资者变更税务登记:
1.新章程复印件(2份);
2、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税务登记副本原件。
经济性质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证书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改造批文(2份);
4.涉税承诺书(2份);
5.国税特殊变更登记联系表;
6.税务登记副本原件。
(内资转外资为经济性质的需提供中介机构税务清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证书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2、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1份);
3.税务登记副本原件。
生产经营期限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证书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税务登记副本原件。
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变更的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证书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税务登记副本原件。
银行税务登记或账号变更:
1.新银行开户证明(2份);
2.税务登记副本原件。
同城分支机构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登记(由独立核算转为非独立核算):
1、地方税务审计清算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税务清算报告;
2.国税特殊变更登记联系表;
3.税务登记副本原件。
贷款卡信息变更登记表
更改日期:年、月、日
根据《贷款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贷款卡申请材料除财务报表外所反映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借款人变更的主要事项包括:
1.借款人名称;
2.登记
地址;
3.经营范围;
4.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5.注册证有效期;
6.公共法人基金;
7.注册资本或启动资金;
8.出资人及投资额;
9.组织形式。
借款人在办理借款卡信息变更手续时,应填写《借款卡信息变更登记表》,携带借款卡,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