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简政放权,整合行政资源,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会(57号)及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后,我局将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统一发放。请各县(市)区财政局加强会计窗口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学乐佳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会(57号)及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二)出纳;
(三)审计;
(4)资本与基金会计;
(五)核算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
(六)工资、成本和财务成果的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十)会计机构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聘任(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不得聘任会计专业职务,不得申领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福州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第六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等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有会计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岗位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律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职业资格(或学位)的报考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内)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包括:
(a);
2.会计电算化;
(3)注册会计师专业化;
(四)审计;
(5)财务管理;
(六)财务管理。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实行无纸化考试,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报名,第三个月安排考试,具体以省财政厅网站通知为准。其中: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为常年考试,证书单独发放。
第十条报名参加财经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通过两个科目,方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双科目合格证;按照上述第八条规定,报名参加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合格证。考试合格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作废。
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普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与单位有预约(聘用)关系的人员
企业单位申请人到本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申请人到单位地址所在地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领证书。
(二)与单位没有预约(聘用)关系的人员
无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到身份证(或户口本、居住证、暂住证)地址所在地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领证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在其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范围内,
对蓉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负责印制,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会计从业资格的凭证,在全国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教材。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要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指导,规范培训市场,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注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颁发的会计工作证明,到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岗位6个月以上的,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填写登记表,持原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