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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调入地错了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0-20 12:31:02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43

会计证跨省迁移常见问题解答2017

近日,根据《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流转暂行办法(2011)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解答部分地区、部门和个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以进一步规范跨省级行政区划、跨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网上流转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开展,以下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会计证跨省流转常见问题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会计证件跨省迁移常见问题2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跨省级行政区划、跨部门网上流转。文件下发后,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积极行动,及时升级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实施细则,有效保障了转隶工作顺利实施。目前,全国会计人员信息流转平台建设已初步完成。但在转出地、全国转出平台、转出地的会计信息转出过程中,财政部发文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解答。

如何办理转学手续但资料未上传

对于已申请办理调入手续的持证人员,但电子信息未上传至财政部调入平台的,由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暂行办法》生效日期办理以下情形:(一)持证人员调出日期在2011年5月31日前的,按传统纸质材料调入方式办理调入手续。(二)持证人员调出日期在2011年6月1日以后的,通过调入平台办理调入手续。转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补充上传持证人员电子信息后,即可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或发回持证人员纸质转学材料,由其通过转学地转学平台重新办理转学手续。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已传回的持证人员信息带回当地管理系统。

继续教育结束

情况是什么时候计算出来的

对于《暂行办法》中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何时计算的问题,财政部在解答中表示,对办理转岗手续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审核,将追溯至《暂行办法》生效之日,即2011年6月1日;在此之前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不纳入转学审核范围,但应由转学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跟进。

持证人员电子信息错误如何处理

对持证人员电子信息中部分信息项或信息项之间存在逻辑错误的,持证人员电子信息中姓名、资格证书档案号、有效身份证件号无误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其他材料后,应当为其办理调入手续,并及时更正或变更错误信息。涉及更正或者变更的,持证人员应当提交有效证明材料。持证人员电子信息中姓名、资格证书档案号、有效身份证号有误的,退回调入申请,由原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财政部要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转出手续时,要加强对持证人员基本信息的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导出电子信息中的错漏,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无法确定调入地县级行政区域待遇

持证人员在办理转出手续时无法确定转入县级行政区域的地方时,财政部对转出平台进行了相应调整。电子信息仅提示拟转入省域的,也可正常办理转入手续。财政部要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定期维护本地区管理系统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代码,确保与财政部划转平台代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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