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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被公司吗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0-20 08:43:17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74

公司三年前的发票被查了。会计应承担什么责任?

你有过虚开发票的经历吗?

一位会计朋友说:

三年前我担任开票员的企业,如今税务稽查,金额不小。我想知道我会不会被抓住。三年前我离开公司时,我不知道他们有没有用我的信息做开票员,但当时公司让我申报开票员。我现在每天都害怕!

既然是违反税收征管法,处罚就在所难免!

当然,性质很严重,税收管不了,还涉及刑事调查!后果大家都知道!所以,尽量保留好自己的信息,离职后尽快解除与上一家公司的关联,做财务千万不要篡改发票!

我只能以我的经历安慰地告诉她:

如果企业不是虚开发票的大本营,税务也不会一下子扼杀企业,往往是将虚开的发票作为进项税转出,补缴滞纳金。我不会轻易抓住你的!

当然,这只是一般的处理,还有很多例子,比如典型,税警联合执法,那你可能就没命了!等待检察院可能的批捕函和法院判决!

关于离任后是否担责,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但是当你离开你的工作,你必须改变你在这个公司拥有的一切!!!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虽然你以前在位时要对事情负责,但假案总是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我们面前。是监管严了,还是越来越多的人假了?你的味道,你的好味道!

1

记账特大虚开发票案件、

你没事吧?

案例课程:

2000年年中,宁波税务稽查部门对余姚X金属材料经营部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进行调查。

2.办案人员调取业务部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报表数据等涉税信息。

3.办案人员调取该营业部自成立以来所有发票明细数据。

4.办案人员根据发票信息线索,利用国家企业管理信息查询上下游企业。

5.卢某进入视线,办案人员依法调取卢某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并与营业部对公账户资金往来逐一比对。

6.宁波税务部门稽查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经侦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进一步深入调查。

经查,鲁某通过设立Q金属材料经营部、余姚X金属材料经营部等虚构购销业务,接受上游23家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62份,价税合计1亿元。

同时,向下游420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82份,涉及金额1亿元。

处罚:

主犯卢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24名涉案被告人(余姚当地受票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缓刑1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至15万元不等。

注意!接受虚开发票的当地企业负责人也受到处罚,判处1至3年不等的缓刑,并处罚金!

2

我是个虚开发票的会计新手

后果真的严重吗?

印假钞票不严重,拿假钱和假发票比比,就知道假发票的严重性了!不信?再来看另一个真实案例:

黄某辉、陈某梅受雇于符某波设立的“厦门XX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融资人。2013年11月至7月20日,在明知厦门*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符某波记“内部账”、编造合同、留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亿元。

两人最终被法院判刑: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就这样,两个刚毕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因帮助虚开发票、虚开税款高达1亿元,被判7年!收到判决书后,我哭成泪人,后悔不已。可见,虚开肯定是不可取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报数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报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报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报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

如何辨别虚开发票?

1.首先,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来看,往往具有以下特点:

(一)虚拟购房、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根本没有购房合同的;

(二)无入库单证或者虚假入库单证,无相关发运单据;

(三)进、销、存账记录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四)应付账款长期不支付,或者资金不清的;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明显,货款打完就转回来;

(六)与客户关系单一,除“进货”“付款”外,无其他交往;

(7)与某一客户的采购时间相对固定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矿

采购区域相对集中。

2.根据上述疑点,其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苗头较为明显:

(1)供应商多为私人,经营期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满,有的被工商部门撤销。

(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摄影器材、农副产品等。

(三)注册地址模糊不清,东拼西凑,不切实际。

(4)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义进行违法活动。

3.为防止经济犯罪的发生,从下列渠道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不得抵扣:

(1)无真实购销业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二)货款未支付,或者已支付并通过其他渠道转回的,不得扣划;

(三)存在真实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是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四)盗用他人名义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五)发票经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不得抵扣。

如果:我企业取得的发票存在上述疑点或问题,应暂缓缴纳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核实。特别是大额采购商品,或者开票方名称、开户行、账号信息突然发生变化的长期供货商,更要强调核实。

以前的建议

1、国家下令:禁止垫资施工,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双倍利息!

2.再见,竣工结算!建筑行业面临大变革,施工过程结算全面实施!

3.我叫VAT,又变了!从今天起,这是我最新最全面的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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