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乐佳会计培训电话 联系我们:13826552124

下载APP

登录

会计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0-15 16:01:52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74

南通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如何办理办学许可证?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使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经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科学普及为重点,以提高实践能力为目标,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培训机构。

二、主办单位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登记,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相关业务(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具有学乐佳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应具有学乐佳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双方合作方式、出资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排名、争议解决等内容。

(四)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组织结构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科技型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由园长(经理)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者

经历,本科及以上学历,70周岁以下,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五)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风尚,不得冠以

不得使用“中国”“学乐佳”“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作为个人字号,不得含有可能造成歧义的文字。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为申请名称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可以要求主办单位变更。

(六)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所在地、类别一致,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一般表述为:XX市(县、区)XX科技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使用简称。

(七)培训机构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坚持党的建设与党的工作同步谋划、同步开展。党组织成立后,

应及时向当地部门报告。暂不符合党组织设置条件的培训机构,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四、师资队伍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任教师人数不得少于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50人,每班专任教师人数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2人,单个教学场所专任教师人数不得少于3人。

(二)科技校外培训

培训机构聘用的专兼职教师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青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

3.相应职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外国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国人应当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五、培训内容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合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少于培训总时间的80o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教材管理办法(试行)》(教育督导办(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将学科教学内容纳入培训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培训内容应当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示范性、实践性设施设备。教学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O

VI.学校学额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相对固定、独立的办学场所,产权清晰。属于租赁的,应当有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书面租赁合同。

(二)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校舍建筑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学生平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器材设备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养周期平均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招收14周岁以下中小学生,场所必须符合适龄学生活动场所要求,校舍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

(四)办学场所不得选择住宅楼、半地下室、地下室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用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

(五)实行“一点一证”“一点一试行”,固定场所只能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与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合并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或增设分支机构、培训点。

(六)学校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24小时培训场所全覆盖、培训过程监控无死角,监控内容“云存储”30天以上,并与规定的校外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并联。

(七)所有科技类培训机构由规定的校外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禁止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

七。安全保障

(一)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规定,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风险的,培训机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存在噪声危害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隔声和噪声。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采取为学员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安全事故风险,保障学员人身安全。

(二)科学实验活动应当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结果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必须安排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教室内,其场地、设备、安全和人员管理应

必须与中小学实验室要求一致,严格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标准化实验室建设标准》(20218823719231)执行。仪器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必须按照《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GB 21746-2008)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