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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换会计证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10-13 11:45:11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99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令)及新旧政策相关衔接规定,本市开展了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换证工作。目前,相关前期工作已基本准备就绪,现就全市置换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年7月1日前已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由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的人员均为本次换证对象。二、置换时间本次置换工作自2013年9月9日开始,至2012年9月31日结束。逾期未办理换证手续的,按照《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3.注意事项1。换证对象需如实填写《学乐佳学乐佳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此表可在上海金融网“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办理换证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经审核换发新证书的,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收缴。2.置换对象应按照《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复核工作的通知》(沪财奎(2007)52号)要求完成会计人员信息复核工作,并按照《关于转发〈行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规定〉的通知》和《关于补充本市实施规定的通知》(沪财经(2007)14号)要求,完成历年继续教育工作。未完成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料审核并完成历年继续教育后,再申请补办。3.更换对象的关键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会计工作时间)、手机号码发生变更的,特别是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先办理变更,再办理换证手续。4.对因工作调动、户籍(居住地)变更等原因,按规定应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转移手续的持证人员,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转移手续,再办理换证手续。5.换证对象遗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公告程序后,连同换证换证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换证换证手续。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补证、换证要求的,补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换证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各区县财政局、上海市金融监管局、上海市财政局),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辖区组织实施。换证对象按与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详见上海财政网“办事指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栏目)。具体换证要求请关注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通知或公告。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