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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零基础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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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级税务机关考虑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案例”某市某县国税局认定XYZ公司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责令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罚款5万元。如果XYZ公司认为处罚过重,可以向某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其中,XYZ公司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A县国税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A市国家税务局为被申请人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
(二)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2项)
“注”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事项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无可争议。
2.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类型
(1)可重新考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征收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征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征、免税、退税、抵扣、适用税率、计税依据、征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征税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税款征收,增设滞纳金和扣缴义务人,被征税
政府委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收代缴等。
“记忆提示”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征税方式+滞纳金
“注”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缴纳或者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2)复议备选方案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复议机关
“注”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裁决为终局裁决。
(四)复议决定书
1.行政复议作出决定的时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
2.决定类别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时)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注”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3.生效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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