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员可以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以及其他与会计岗位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等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有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因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因做假账,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等与会计职责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扩展信息:
会计法
第40条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以及其他与会计岗位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第43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支付三千元以上的报酬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44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