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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会计证怎么转移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09-26 09:11:26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49

同学们很乐意为您解答!

省内调出

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入省内其他地市的人员,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查验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其基本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上一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转入地办结后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转入手续;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转入后应当参加当年继续教育。

转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转移记录”页面打印转移记录。

省内转移

从省内其他地市转入我市的持证人员,应自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转入之日起90日内,及时向转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转入申请。申请调入时,应持调入手续,准确填写调入登记表,并携带相关证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调入。

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登录省转隶平台,及时将申请转隶我市人员的电子信息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拒绝调入。作出拒绝转让决定的,应当当场告知持有人;不能当场通知的,在10个工号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遇节假日,节假日号顺延)。

(一)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与辽宁省转学平台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一致的。

(三)超过90个的从转号。

(IV)

)持证人员的证件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现有持证人员的证件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

持证人员的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现有持证人员的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依法变更相应行政机关的身份证号和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入手续。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辽宁省调入平台、辽宁专网查询系统和调入地调入记录中发现持证人员信息不存在的,可以认定持证人员所持证书为假证,应当当场没收证书,并出具相应证书。

最后,祝你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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