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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会计证怎么加薪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09-22 12:00:30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59

新税实施的三个阶段,过渡期内9月申报如何处理?

1.根据过渡期安排,纳税人自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性收入,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月收入(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务分红、津贴等)-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额。

其中:基本扣除额为5000元/月

注:纳税人在过渡期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新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例如:

中国籍居民李某应支付2018年10月工资12000元。扣除当月基本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个人负担2000元后,李某10月份实际取得工资10000元,李某10月份取得的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本月工资性收入应纳税所得额=1218823719231=5000元。

(2)本月工资应纳税额=本月工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000×10-210=290元。

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按修订前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工资在九月和十月一起支付。个税能否合并计算?

有的单位把本应在2018年9月底发放的工资,连同正常工资一起拖到10月份发放,那么10月份领取的这两份工资是否可以作为两个月工资分开计算个税呢?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月扣缴预缴税款”。这里的“按月代扣代缴税款”是指代扣代缴单位

税款按纳税人每月实际取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计算。因此,纳税人2018年10月应税工资为扣缴单位10月1日至30日支付的全部工资。无论扣缴单位是否在10月份期间实际发放8月、9月、10月工资,还是在10月份内分批发放的国庆假期补贴,只要是在10月1日-30日期间实际发放的,都应合并为10月份工资收入,在新税法过渡期内均可按照费用基本扣除额和月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虽然可以适用新税法,但是,合并后只能扣除5000元的基本扣除额。因此,与正常的9月、10月月工资发放相比,9月底应发工资延期至10月的办法,减少了9月应发工资原本可以享受的3500元基本扣除额,并不一定划算。

新税实施的三个阶段,过渡期内9月申报如何处理?根据“过渡期”安排,扣缴单位2018年10月1日以后实际支付的工资,按照5000元的基本扣除费用和通知规定的“工资性所得”税率表计算支付,不再加计扣除费用。扣缴单位2018年10月1日前支付的工资性收入,仍按税法修改前的基本减除额3500元和旧税率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