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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地域管辖与诉讼时效
[各节]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概论
“知识详解”
考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案件主要包括:(2020年调整)
1.民事案件。具体包括:
(1)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发的诉讼。如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侵犯著作权案件、名誉侵权案件等。
(二)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发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偿抚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案件等。
(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具有民事性质的诉讼。如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业案件。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事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指因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纠纷,以及劳动合同纠纷等依法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
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诉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等;
(二)采用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
合议制下,一个审判组织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在独任制下,法官独立审理和裁判案件。
2.回避制度
(一)回避对象:法官、书记员、笔译员、鉴定人、检查员。
(二)回避情形
(一)回避的对象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诉讼代理人;
②回避的对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回避对象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回避对象收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礼品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3.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包括公开审判过程和公开审判结果两项内容,但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布判决。
(2)不公开听证的案件
(1)不应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公开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
②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非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4.两审终审制
(一)基本规定
(一)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超过上诉期限不上诉的,一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在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对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如果发现有错误,可以通过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考点: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类型
管辖规则
一般管辖规则
“原告对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权
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港口作业纠纷引发的诉讼
港口所在地法院
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
(1)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居住的法院─
(2)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当事人可以选择与争议实际相关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
特别属地管辖
合同纠纷
(一)被告住所地法院
(2)履行合同的法院
保险合同纠纷
(一)被告住所地法院
(2)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
票据纠纷
(一)被告住所地法院
(2)支付汇票的法院─
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法院
侵权行为
(一)被告住所地法院
(2)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包括:
(1)作出侵权行为的法院─
②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
联合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考点: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抗辩
(一)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时效期间抗辩,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期间。
“提示”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在诉讼中,义务人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提出抗辩。债务人提出抗辩的,法院将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不提出抗辩,法院必须“装聋作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二)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和中止、中断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无效。
四、下列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权、登记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起点
长度
普通时效期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与义务人
“提示”当知道权利受损且知道义务人时,普通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3年
最长时效期限
自权利受损之日起
20年
(三)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发生原因(原因)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1)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的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管理人
(
(4)债权人受债务人或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在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
(一)时效期间暂缓计算
(二)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期间的事由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后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