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职会计专业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08-31 09:48:24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06
湖北省会计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资格申报评审要求(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专业人才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队伍,为建立健全会计专业岗位资格考试与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促进会计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学乐佳学乐佳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岗位试行规定》和国家、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制定本条件。第二条会计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职称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中级职务职称为会计师,初级职务职称为助理会计师、会计。第三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会计专业全国统一考试后,中、初级会计人员资格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取得,高级会计人员采取评先评优相结合的方式取得,经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请相应岗位资格评审。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会计专业岗位任职资格评审。第二章分则第5条声明。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会计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岗位考核、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破格人员近两年须为优秀1次;(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三)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外语、计算机应用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二、资格条件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必须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会计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2)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从事会计师工作4年以上;(3)大学毕业后,取得会计师资格,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四)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3.能力及业绩条件(1)专业能力。自担任现职起,应符合下列两项条件:1。曾参与制定省、市州(或行业、系统)会计、税收制度或管理办法;2.设计并主持省、市州(或行业、系统)会计改革项目、科研项目;3.制定大中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管理办法;4.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者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5.参与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对所从事的会计工作或职责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正确的预测意见或见解独到的建议,为所在部门、单位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业务能力得到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肯定。(二)专业工作实绩。自担任现职起,应符合下列两项条件:1。提出的原创建议被单位采纳,大大提高了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认可;2.主持1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核查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大中型企业税务、会计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1项以上,业绩突出;3.工作业绩突出,会计主管部门被市级以上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工作业绩突出,被市级以上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4.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贡献突出,受到市级以上会计主管部门表彰;5.在加强和完善财税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得到省或省辖市主管部门认可,成绩突出的。(三)专业学习成绩。担任现职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官方期刊(CN、ISSN刊号期刊)以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发表2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或在指定中文核心期刊或外文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2.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写作2万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写作3万字以上;3.参与并完成国家级(含相应级别专业学会),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含相应级别专业学会)下达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或独立或参与完成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研究成果获省部级政府奖;4.撰写经实践证明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或创造重大社会经济效益,并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专题调查分析报告。第六条破例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具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成就特殊、业绩显著的会计专业人才,可以破例申请高级会计师资格,申请人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未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会计工作两年以上,担任过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会计师)。或相当职务)一年以上,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岗位工作7年以上;(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县、乡(镇)大中型企业(含集体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等,大中型企业认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下同),上市小企业(含创业板企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两年以上或总会计师(或相当职务)一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累计从事会计及相关岗位工作7年以上;(三)在实行“村账乡管”“零户统管”改革的县乡大型“会计集中核算”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审计重要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会计师或者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岗位工作七年以上;(四)获得省部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成果一、二等奖,或三等奖前两名的主要成员;(五)参与并完成国家会计及相关领域的研究、试验或推广项目,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会计及相关领域的研究、试验或推广项目,经同级项目主管部门确定达到既定目标或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六)取得高水平的专业研究成果,正式出版会计或相关领域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著(合著10万字以上)或译著,或编写(主编或副主编)并正式出版两本省部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规划教材(其中本人承担不少于5万字/册的撰写任务),或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指定中文核心期刊、重要报刊或网络、外语专业期刊发表2篇以上具有较高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论文。或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4篇以上(有CN、ISSN刊号);(七)在担任会计师期间,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且本人或其本人牵头部门获省部级以上表彰1次以上,或市州政府表彰2次以上,或县级政府表彰3次以上;(八)录取为省级以上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人选;(九)在全国会计及相关知识竞赛中入选省代表队骨干队员或教练员,或在省级及以上会计及相关知识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十)高新技术企业、大型中央驻鄂企业、省属骨干企业通过特殊政策、渠道、程序引进的高层次外向型、复合型会计人才,且引进时间在1年以上。第七条评审是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根据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总体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实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应用、复习科研、教师指导、创新引领等方面;一、专业理论水平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必须具备系统扎实的会计基础知识或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了解我国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以及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取得高水平的专业学术成果。2.专业实践应用报考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会计专业工作能力和丰富的会计专业工作经验,主持过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的会计工作,能够解决较为复杂的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三是在科研、教师指导、创新评价活动中,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应注重对其科研能力、教师指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分析和理论研究能力,具有高水平的专业理论研究成果和专业工作分析总结成果。高级会计师应具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做好专业理论和专业化工作行业工作经验的传承和指导,在培养专业人才方面取得了成绩。高级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创新能力,鼓励创新创造,探索新规律,提出新方法,不断推动会计专业工作的发展。四、注重导向,适当倾斜评价活动,从整个会计专业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会计专业人才到基层一线、边远地区为会计专业工作发展多作贡献。第三章附则第八条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和复审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1、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2.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3.伪造学历、资历,或者报告成绩、成果造假、剽窃他人成果的;4.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且刑期和处罚期限均在三年以下的。第九条高职高专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规定。第十条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