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财政局会计证年检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08-30 08:35:11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41
各区(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属各企业,中央、省枣属各单位: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鲁财(202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我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未采集信息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应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或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每年不少于60学分。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一)继续教育的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学乐佳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学乐佳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会计和会计信息化知识。
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专业科目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税收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专业科目还应包括: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财务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以及省、市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相关制度办法,社会组织继续教育的科目还应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制度“等。
各区(市)财政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继续教育具体内容。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等形式。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各单位在组织面授培训时,要遵守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
1.积极发挥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引导其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2.根据《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1)13号)等规定,经市财政局认定山东财经大学、上海国学院为我市市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服务商。各区(市)在选择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时,可以使用市局确定的网络培训服务机构,也可以按照合法、规范、有效、可控的原则自行确定。市直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须在市财政局公布的网上继续教育机构中选择报名学习(报名学习,点击“会计服务”进入“继续教育平台”),时间为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12月15日。
3.中央驻鲁单位、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可以组织会计人员进行面授培训。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培训前应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师资等资料向财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后方可开展培训。涉及单个行政区域的会计人员,应当向该行政区域财政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会计人员,应当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组织面授培训前,未按要求备案、未经审核的,当地财政部门不予认定和继续教育登记。
4.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及其资信计量
标准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记录登记
继续教育备案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财政部门个人申报-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1行政部门统一登记
(一)对参加过国家、省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和省会培训班,并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由省财政厅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统一登记。
(二)参加线上培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由市财政局和各区(市)财政局统一登记,在我市继续教育结束后15日内完成登记。
(三)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培训结束后,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会计人员名单等材料备案,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5日内完成登记。
2.会计人员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承担会计研究课题,公开出版会计论文、图书,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应当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由信息采集所属财政局(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在采集系统中审核登记。会计人员填报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至12月15日。
个人申报系统访问路径:(1)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网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2)山东会计信息网-会计诚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作为继续教育采集入口。
四、组织实施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各区(市)财政局分别负责组织市直、各区(市)会计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各区(市)财政局要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时间和要求,加强继续教育政策解读,及时审核学员申请注册为继续教育。
(三)各区(市)财政局在选择线上继续教育机构时,要坚持合法、规范、有效、可控的原则,严格遵守《学乐佳学乐佳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
枣庄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