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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的会计培训学校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08-26 09:08:51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38 潍坊中级会计培训学校哪家好,学乐佳,学乐佳好,毕竟名师有保障。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区域管辖 属地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权:原告对被告原则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不设办事处的个人合伙企业、合伙联营企业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未登记且数名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者在途货物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发生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车辆或者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专利纠纷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六)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诉讼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先行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先行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行立案的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潍坊中级会计培训学校哪家好的详细介绍。更多中级会计职称培训信息,请继续关注学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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